近日,國際知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與琪爾特股份有限公司長達6年的商標無效之爭,終于以New Balance勝訴而告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出兩項再審判決,認定琪爾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兩個仿N商標與New Balance的「N」字母商標構成近似,應該予以撤銷注冊。
兩個再審案件的被申請人琪爾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琪爾特」)于2010年7月在福建省晉江市設立,兩枚爭議商標(上圖)由琪爾特公司的關聯公司海南琪爾特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于2010年申請注冊,并于2013年轉讓給琪爾特公司。
琪爾特公司在受讓上述商標后,其實際控制人于2014年在香港注冊成立「美國新百倫國際有限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在福建晉江設立「新百倫(中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再以「新百倫(中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名義在全國各地設立專賣店銷售帶有爭議商標標識的「New Bunren」運動鞋。
在實際使用商標的過程中,琪爾特公司刻意使用相同顏色模糊化其注冊商標中的飄帶設計,使其運動鞋上的標識與 New Balance 運動鞋的標志性「N」商標幾乎完全一樣。
New Balance于2014年向商評委對琪爾特公司的兩個注冊商標提出無效申請,經商評委、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多次判決與上訴,二審法院最終認為爭議商標與New Balance的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共同使用于類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New Balance對二審判決提出異議,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終經最高院審理認定,雖然訴爭商標在「N」字母的基礎上加入線條等元素,進行了一定的藝術化處理,但是其中的「N」字母仍然構成顯著識別部分;對于相關公眾而言,仍然主要是以字母「N」來呼叫、識別訴爭商標,而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也為字母「N」,因此二者構成近似。
最高院在判決中進一步指出,New Balance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琪爾特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理應對在先商標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其卻在經營活動中通過關聯公司、相關網站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商業標識,申請「總統慢跑鞋」商標,難謂善意,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審判決認定錯誤,最高院予以糾正。
「N」字LOGO之于New Balance,是品牌文化的彰顯和最具識別性的標識。此次最高院于再審判決中所引入的近似判斷標準,為解決商標搶注和惡意注冊現象,帶來非常積極的作用。此次不僅是New Balance在中國維權的一次具有決定性的勝利,亦是中國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打擊惡意商標注冊和侵權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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